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没有否决权
台州刑事律师
2025-05-01
结论: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但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滥用否决权时施工单位可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所以建设单位有权审查和表态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商。若建设单位觉得拟选定的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信誉差或不符合项目要求等,能否定该分包商。但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商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若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施工单位可先与建设单位协商,协商不成还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分包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其有权审查和表态选定的分包商。若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信誉不佳或不符合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可否定该分包商。
2.同时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商,直接指定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3.若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施工单位可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施工单位可先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拥有否决权,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能审查和表态施工或专业承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商。
(2)若建设单位觉得拟选定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信誉差或不符合项目要求等,可否定该分包商。
(3)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商,否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4)当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时,施工单位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建设单位要依法行使否决权,避免直接指定分包商;施工单位遇到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情况,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咨询以分析具体案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建设单位行使分包商否决权要合理合法,应基于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信誉不佳等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滥用。
(二)施工单位若遇到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商的情况,可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三)当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时,施工单位可先尝试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建设单位对分包商一般有否决权。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其能审查和表态施工或专业承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商。
2.若分包商资质不符、信誉差等,建设单位可否定。但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商,否则违法。
3.若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施工单位可协商或走法律途径维权。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但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滥用否决权时施工单位可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所以建设单位有权审查和表态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商。若建设单位觉得拟选定的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信誉差或不符合项目要求等,能否定该分包商。但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商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若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施工单位可先与建设单位协商,协商不成还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分包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其有权审查和表态选定的分包商。若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信誉不佳或不符合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可否定该分包商。
2.同时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商,直接指定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3.若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施工单位可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施工单位可先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拥有否决权,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能审查和表态施工或专业承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商。
(2)若建设单位觉得拟选定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信誉差或不符合项目要求等,可否定该分包商。
(3)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商,否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4)当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时,施工单位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建设单位要依法行使否决权,避免直接指定分包商;施工单位遇到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情况,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咨询以分析具体案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建设单位行使分包商否决权要合理合法,应基于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信誉不佳等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滥用。
(二)施工单位若遇到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商的情况,可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三)当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时,施工单位可先尝试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建设单位对分包商一般有否决权。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其能审查和表态施工或专业承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商。
2.若分包商资质不符、信誉差等,建设单位可否定。但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商,否则违法。
3.若建设单位滥用否决权,施工单位可协商或走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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